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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91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第三級以上警戒,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宜採遠距審理

主旨

為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所發布之第三級以上警戒,各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宜儘量採用遠距審理設備進行相關程序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3 條規定,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得以遠距視訊方式進行審理。

二、本院已於 110 年 6 月 25 日以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7794 號令修正發布「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擴大智慧財產案件遠距審理之適用範圍及強化流程,規範相關用辭定義及範圍、宜審酌事項及不適當處理方式、遠距審理專用法庭之排程、宣示事項及發現違法錄音、錄影之處理方式、傳送文書於法院之效力、費用範圍及傳送方式等事宜,可供參循。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刑事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司法行政廳、本院秘書處、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本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本院發言人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行三字第 11000191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第三級以上警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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