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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00024805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檢送「法院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少年福利教養機構版」、「法院交付中途學校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

主旨

檢送「法院交付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少年福利教養機構版」、「法院交付中途學校執行安置輔導保護處分協議書(參考範本)」二份(附件 1、2) 供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下稱聯繫辦法)第51 條規定,少年法院應與安置輔導處所訂定協議書。爰參考、綜整各法院及相關機關之修正建議,擬具旨揭協議書(參考範本),以供法院與少年福利教養機構及中途學校簽訂協議書時參考運用,並得視實際需要補充或修正之。

二、二份協議書第 9 點之安置費用,中途學校由學校編列公務預算支應,少年福利教養機構則由法院負擔(衛生福利部所屬少年福利機構部分,依 109 年 12 月 30 日該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109 年度第 2次兒少司法轉向安置輔導會議表示,相關預算係由社會福利基金支應,財源穩定性不足,故仍由法院負擔)。另於機構版增加法院得依少年年齡、輔導專業需要、身心及發展狀況等特性,參酌預算額度、機構評鑑結果、專業人力配置、收費標準、社政安置費用標準等調整之規定(聯繫辦法第 52 條參照)

三、有關民間機構接受公務機關補助之情形,除詢問相關機構外,亦得透過「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各該機構接受補(捐)助情形。

四、旨揭範本已張貼於本院內網(首頁/主題區/少年/安置輔導)供參考下載。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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