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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10001483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並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

主旨

有關私立大學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7 月 26 日臺教授青字第 1100000181 號函。

二、按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法律明文規定。…」、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次按大學法第 33條第 2 項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倘私立大學依前開大學法規定,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料,尚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並依前開大學法規定,提供學生名冊協助學生進行選舉以輔導其自治,俾利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可認符合其原始蒐集目的之利用,尚符合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三、另按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是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過程中,縱符合前揭規定,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敘明供參。

正本

教育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發法字第 110001483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發布,要旨:倘私立大學基於教學輔導及校務行政等目的,蒐集、處理學生個人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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