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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618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7 日

要旨

依據相關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為保障收容學生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不得對學生施以單獨監禁。學校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督促同仁瞭解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及現行法令函釋等規定,俾增進同仁之少年保護知能

主旨

為保障收容學生之健康權益,提示少年矯正學校不得對學生施以單獨監禁,請照辦。

說明

一、按聯合國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曼德拉規則)第 43 條第 1項規定略以:「限制或紀律懲罰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發展成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以下做法特別應當禁止:(a) 無限期的單獨監禁;(b) 長期單獨監禁」;另聯合國保護被剝奪自由少年規則(哈瓦那規則)第 67 條規定略以:「應嚴格禁止任何構成殘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紀律措施,其中包括體罰、關在暗室、密閉或單獨禁閉或其他任何有害有關少年身心健康的懲罰。」是以,國際公約均肯認單獨監禁為有害收容人身心健康之管理措施,並嚴禁對少年施以單獨監禁。

二、為符合前揭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學校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0 條規定使學生獨居,及基於醫療、教育、輔導等理由,而依本署 109 年 7 月 22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910 號函將渠等分配於單人舍房時,應避免構成一日之內欠缺有意義人際接觸達22 小時以上之單獨監禁。

三、學校應利用常年教育、勤前教育等場合,督促同仁瞭解前揭國際公約之規範意旨及現行法令函釋等規定,俾增進同仁之少年保護知能。

正本

明陽中學、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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