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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檢字第 1100062034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要旨

有關所詢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加入何鄰近地方律師公會乙事之說明

主旨

所詢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加入何鄰近地方律師公會乙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 110 年 7 月 9 日南律豪字第 11000290號 函。

二、按律師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除機構律師外,律師應設一主事務所,並加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主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第25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分事務所應有一名以上常駐律師加入分事務所所在地地方律師公會,為其一般會員;分事務所所在地無地方律師公會者,應擇一鄰近地方律師公會入會。」

三、查律師加入「鄰近」地方律師公會之目的,在於律師於該法院轄區內執業時,與該法院轄區較近之律師公會可基於地利之便,能就近取得律師執業狀況,較能符律師公會管理之目的,並盡監督之責,本部93 年 4 月 15 日法檢字第 0930009884 號函釋可資參照。

四、本件參考前開函釋意旨,並考量公會管理有效性及交通便利性,律師於無地方律師公會之福建連江縣設分事務所,應擇一加入「鄰近」之基隆、臺北、臺中、嘉義、臺南、高雄地方律師公會。

五、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轄區亦無地方律師公會,因其情形與與連江相似,應為相同之處理,併予敘明。

正本

社團法人台南律師公會

副本

全國律師聯合會、本部資訊處(一類、二類)、本部檢察司、本部檢察司(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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