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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監教字第 1106101849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公告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苗栗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臺中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並自111 年 1 月 1日生效

主旨

公告本監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苗栗分監、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臺中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並自 111 年 1 月 1日生效。

依 據:一、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有關本監原辦理所屬分監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包括(一)召開假釋審查會及相關事項;(二)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指派、外聘委員之聘任、解任及相關事項;(三)假釋案件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及相關事項;(四)假釋釋放、製作假釋證書及相關事項等,自 111 年 1 月1 日起,苗栗分監部分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辦理、臺中分監部分委託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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