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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嘉監教字第 110001191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要旨

公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鹿草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本監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鹿草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並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依 據:一、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有關本監原辦理所屬分監假釋案件審查之事項,包括(一)召開假釋審查會及相關事項;(二)假釋審查會當然委員之指派、外聘委員之聘任、解任及相關事項;(三)假釋案件之審查、維持、停止、廢止、撤銷及相關事項;(四)假釋釋放、製作假釋證書及相關事項等,自 111 年 1 月1 日起,鹿草分監部分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嘉監教字第 110001191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公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委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看守所辦理鹿草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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