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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003513730 號

會議日期 110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有關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管轄認定疑義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貴處函詢利用網路拍賣平台,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案件裁罰管轄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 110 年 10 月 25 日北市殯總字第 110301355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以,除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地域管轄,依本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原則上由行為地、結果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管轄(本法第 29 條立法理由參照)。上開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對於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均取得管轄權。然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造成重複處罰,本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明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本部 110 年 8 月31 日法律字第 11003511210 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三、本件來函所詢「個案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地認定疑義」等節,查本部 104 年 4 月 21 日法律字第 10403504530號書函係就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釋示,至於本件所詢個案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之行為態樣為何?本案行為人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之行為,如何該當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並據以認定行為地、結果地或住居所地等,涉及殯葬管理條例之解釋適用及個案事實認定,爰請貴處洽詢該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後本於權責審認之。

正本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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