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905502130 號
要旨
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2、74-3 條規定報請撤銷假釋,請提供相關書類,俾利辦理撤銷假釋參考
主旨
有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於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 條之 2 及第 74條之 3 規定報請撤銷假釋,請提供相關書類,俾利辦理撤銷假釋參考,請照辦。
說明
依本部矯正署 109 年 2 月 10 日法矯署教決字第 10903001760 號函辦理(附件)。
正本
臺灣高等檢察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已轉知所屬,毋庸轉行)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含附件)、福建連江地方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