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決字第 10605507340 號
要旨
檢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撤銷假釋資料檢核表」修正版,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說明事項辦理,俾利提升審核撤銷假釋相關作業效率
主旨
檢送「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撤銷假釋資料檢核表」修正版一份,請督導貴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說明事項辦理,俾利提升審核撤銷假釋相關作業效率,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撤銷假釋之處分,影響假釋付保護管束人權益甚鉅,撤銷假釋執行殘刑屬刑事裁判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受保護管束人如有不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484 條之規定請求救濟,向法院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邇來審查報請撤銷假釋案件時,發現有資料缺漏與告誡程序未完備等問題,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告誡函應合法送達:除由受保護管束人本人或同居家屬、受雇人等簽收外,需寄存於當地派出所。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需經10 日始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告誡日期應明確:告誡函應載明未報到或已至署報到而未依規定採驗尿液之日期。
(三)應善盡協尋之能事:受保護管束人無故未依規定日期報到,觀護人應盡告誡、通知、訪視、查尋之能事。
(四)請依「報請撤銷假釋資料檢核表」逐項檢視應備資料:檢核表應有主任觀護人核章,請主任觀護人確實逐項督導觀護人備妥相關文件。
(五)報請撤銷假釋之簽呈及公文應具體敘明事由:請逐項列舉違反規定日期、事實及佐證資料,俾便審查。
(六)請檢附完整之撤銷資料並依日期排序:請檢附歷次告誡函及告誡函前、後相關約談表、電話紀錄或重要記事等資料。
(七)應注意報請撤銷假釋時效:觀護人發現受保護管束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法定應遵守事項之一,應即依相關規定踐行法定程序,檢具事證報告檢察官,情節重大者,即時報請撤銷假釋,以預防受保護管束人繼續或衍生危害社會安全之相關行為。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毋庸轉行)、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含附件)、法務部矯正署(含附件)、本部保護司(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