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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789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1 月 04 日

要旨

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與相關實務意見,修訂「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

主旨

檢送新版「受刑人懲罰報告表」、「被告懲罰報告表」、「受刑人懲罰陳述意見書」及「被告懲罰陳述意見書」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 109 年 7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60 號函、109年 7 月 14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870 號函計達。

二、依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懲罰前,應給予收容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告知其違規之原因事實及科處之懲罰。是以,調查程序中之「陳述書」與作成懲罰處分前之「陳述意見」,二者目的與本質有別,不可互為取代;又不論收容人有無陳述意見,應由收容人於懲罰報告表之陳述意見處簽名捺印,避免日後衍生機關未踐行法定程序之爭議。爰配合前揭法規與相關實務意見後修訂旨揭表單,增加收容人簽名捺印之欄位,並函頒懲罰陳述意見書之範本,請各機關視需要印製使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789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1 月 04 日發布,要旨:配合監獄行刑法第 87 條第 1 項、羈押法第 79 條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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