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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17497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16 日

要旨

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

主旨

請本處依「公文程式條例」規定,對外行文,依法簽署,不再蓋用條戳一案。

說明

一、「文書處理手冊」係本院揆諸行政機關實務運作情形,於「印信條例」及「公文程式條例」等規定之外,另行訂頒之行政規則,俾供本院及所屬機關於文書處理程序及格式上有一致之依循標準。

二、查實務上各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除人事、主計及政風等基於業務一條鞭性質,申請製發領有職章外,其餘未依「印信條例」相關規定請領職章。爰此,「文書處理手冊」第 40 點(三)5 規定,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或蓋條戳,其於「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3 項規定之外,增列「蓋條戳」之規定,係為因應現行實務處理文書之需要,屬解釋性之補充規範。至來函影附之交通部公路總局函,查該局為交通部所屬機關,並非其內部單位,是該局致交通部函,係屬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之上行文,其蓋印及簽署依「文書處理手冊」第40 點(三)3 及(七)規定,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副本之蓋印與正本同,與機關內部單位基於授權而對外行文之情形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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