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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30016437 號

會議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要旨

機關因處理公務過程中登錄發(來)文者、案由、頁數、附件等資料,屬文書處理手冊所稱之文書

主旨

請釋示「公文程式條例」一案

說明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 條及第 2 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公文程式之類別有令、呈、咨、函、公告及其他公文。另「文書處理手冊」第 1 點規定,文書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手冊第4 點規定,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是以,機關因處理公務過程中登錄發(來)文者、案由、頁數、附件等資料,即屬上開「文書處理手冊」所稱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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