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40043241 號
要旨
文書正文所生以文為憑之效力是否包括附件,以及文書正文生效後之附件可否與正文相異處理,因公文正(副)本受文者對於隨文附件之處理,係視公文內容而定
主旨
請釋「文書附件」規定之適用疑義一案
說明
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0 條規定,公文之附屬文件為附件,附件在二種以上時,應冠以數字。上開規定係述明公文之附屬文件稱為「附件」。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22 點(二)、23 點(三)、26 點(一)及42 點(四)等規定及現行實務運作,公文之附件並不限於文件性質之資料,亦可能為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等。至所提「文書正文」所生以文為憑之效力是否包括附件,以及文書正文生效後之附件可否與正文相異處理一節,因公文正(副)本受文者對於隨文附件之處理,係視公文內容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