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60020379 號
要旨
有關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改採批次發文是否符合公文程式一案
主旨
請釋有關「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改採批次發文,是否符合公文程式一案
說明
機關公文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5 項及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又「文書處理手冊」第 10 點規定,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並應附加電子簽章;第 40 點第 6 款規定,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依其規定。貴部行政執行署規劃「行政執行命令電子公文交換作業」改採批次發文,將執行命令以 PDF 檔之附件形式隨同電子公文傳送,依上開規定,該電子公文得不蓋用機關印信,並應附加電子簽章,而該附件之執行命令係附隨電子公文傳送,為電子公文之一部分,無須另附加電子簽章,爰該附件無機關印信及電子簽章,與上開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另鑑於行政執行命令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達金融機構相關作業,係依「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命令電子公文送達收受實施要點」辦理,該實施要點是否須配合旨揭作業修正,改採批次發文方式,為求周延,併請通盤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