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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6000942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6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內政部函陳「內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部稿發文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有別於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3 項規範情事,毋須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主旨

內政部函陳「內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部稿發文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說 明:旨揭修正草案係規範貴部所屬機關辦理貴部權責劃分規定所列授權代擬部稿事項所製作之公文書稿發文作業,與「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項及第 3 項規範情事有別,毋須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報院核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臺綜字第 106000942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內政部函陳「內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部稿發文注意事項」修正草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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