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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60009424 號
要旨
內政部函陳「內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部稿發文注意事項」修正草案,有別於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3 項規範情事,毋須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報行政院核定
主旨
內政部函陳「內政部授權所屬機關代擬部稿發文注意事項」修正草案一案說 明:旨揭修正草案係規範貴部所屬機關辦理貴部權責劃分規定所列授權代擬部稿事項所製作之公文書稿發文作業,與「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1項及第 3 項規範情事有別,毋須依同條第 4 項規定報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