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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50093971 號

會議日期 105 年 10 月 12 日

要旨

人民致機關之文書非屬公文程式條例第 6 條規範之對象

主旨

請釋人民致機關之文書未載明日期,是否違反「公文程式條例」一案

說明

依「公文程式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 條規定,稱公文者,謂處理公務之文書。本條例第 6 條有關公文應記明國曆年、月、日;機關公文,應記明發文字號之規定,係規範各機關公文應載之事項。綜上,人民致機關之文書非屬本條例第 6 條規範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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