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50033135 號
要旨
以 ePOST 傳遞之公文係由已蓋用印信或簽署之機關公文掃瞄電子檔所列印,應屬公文之複製品,而非公文之原件
主旨
再請釋有關利用中華郵政電子郵遞(ePOST )處理發文作業疑義一案
說明
貴府擬以中華郵政電子郵遞(ePOST )傳遞之公文,依 105 年 7 月22 日院臺綜字第 1050030060 號函釋,非屬「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第 3 條所定之電子交換,亦非屬電報、電報交換或電傳文件方式,自不適用「公文程式條例」第 3 條第 5 項得不蓋用印信或簽署之規定,仍應依同條第 1 項規定蓋用印信或簽署。爰貴府擬以 ePOST 傳遞之公文,係由已蓋用印信或簽署之機關公文掃瞄電子檔所列印,應屬公文之複製品,而非公文之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