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100033328 號
要旨
釋示少年及家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報結改分其他字別案件時,新案件之辦案期限
主旨
少年及家事事件因更正分案字別,而報結改分其他字別案件時,新案件之辦案期限,以更正後之字別計算並自原案件之收案日起算,另得沿用原案件之視為不遲延事由,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就民刑事案件有旨揭因更正分案字別改分時,新案件辦案期限之計算、起算日及得否沿用原案件之視為不遲延事由,以 110 年 10月 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100028323 號函示在案(諒達)。該函意旨(含說明三所示原字別案件報結前,宜先分新案之作法),於少年及家事事件有相同情形時,亦有援用必要,爰提示如主旨。
二、另本院前開函示說明一有關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6 點第 3項所為見解,因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7 條第 4 項規定,係參照前開規定訂定,故應為相同之解釋,併予敘明。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統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