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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綜字第 1090098375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8 月 23 日

要旨

收件章係機關於收受文件時使用之章戳,用以證明機關收受文書並據以登錄收辦後續作業,該章戳非屬騎縫章性質,爰未於同一文件逐頁加蓋

主旨

請釋本院外收發室收受陳情文書之蓋印收文章相關疑義一案

說明

一、依「公文程式條例」第 11 條規定,公文在 2 頁以上時,應於騎縫處加蓋章戳,上開規定係為防止公文在 2 頁以上時有變造抽換之虞,與機關收受人民陳情文書之處理流程無涉。另依「文書處理手冊」第 22 點第 1 款規定,外收發人員收到公文或函電,除普通郵遞信件外,應先將送件人所持之送文簿或清單逐一查對點收,並就原簿、單,註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如無送文簿、單,應填給送件回單。有關民眾親至機關送文,因無送文簿,實務上係由機關填具送件回單予民眾收執,或由民眾以送件之同式副本、繕本或影本供作收件比對後蓋「收件章」,其作用等同於送件收據或送文簿之收件,係作為日後查詢之憑據。

二、至所提赴本院外收發室(以下簡稱外收發室)遞送陳情文書等情,經轉據本院秘書處回復略以,先生 109 年 8 月 11 日至外收發室遞交陳情文書計 35 件(正本及影本各 1 份),外收發室依一案件一收文章戳原則,逐件(頁)檢視正本、影本後蓋用收件章 1 式 1戳,另於第 35 件首頁加註該件頁數後交還先生收存,處理程序與平時處理同類案件並無二致。收件章係機關於收受文件時使用之章戳,用以證明機關收受文書並據以登錄收辦後續作業,該章戳非屬騎縫章性質,爰未於同一文件逐頁加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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