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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210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之適用,於行為人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尚不因認個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

主旨

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及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0 年 12 月 28 日臺教(三)字第 1100178433A 號函。二、按行政罰法(下稱本法)第 1 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本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立法理由參照)。是以,各別法律中考量其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認有對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以行政罰者,得於各別法律中予以明文規範,則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三、有關所詢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以下合稱境外臺校)得否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之處罰規定乙節,查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該法所稱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而境外臺校係依私立學校法第 85 條及第 86 條規定所設立,有司法實務見解認海外臺灣學校之性質為我國境外私立學校(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4 年度訴字第 754 號判決參照),該等學校是否為上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條所稱之學校,而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之適用,此涉及境外臺校性質之認定及貴部主管法規之解釋適用,請貴部本於主管機關權責審酌判斷。又倘認境外臺校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之適用,於行為人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尚不因認個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併此敘明。

正本

教育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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