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09561 號
要旨
少年法院(庭)為保全感化教育之執行,將少年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時,宜注意候送期間
主旨
少年法院(庭)為保全感化教育之執行,而將少年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時,允宜注意候送期間,避免影響其受教權及聲請免除、停止執行感化教育之權利,請查照並轉知庭長、法官參考。
說明
一、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7 條第 6 項之規定,少年因故無法於交付執行當日護送至執行感化教育處所者,應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並儘速護送至感化教育處所執行,至遲不得逾二週,所稱「交付執行當日」應自開立指揮執行書之日起算。
二、因各少年觀護所無法安排與少年矯正學校相同之課程供少年學習,候送期間過久恐影響其受教權及相關聲請權益,爰請法院考量少年最佳利益,妥適辦理並儘速解送執行。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