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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10011007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要旨

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倘離婚先行成立訴訟上和(調)解,關於離婚以外之請求,宜以原案號繼續審結方式辦理為妥

主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詢離婚合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倘離婚先行成立訴訟上和(調)解,如何報結及其餘請求得否另分案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10 年 12 月 16 日院彥文正字第 1100007046 號函。

二、參照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 17 點第 9 款、第 18點第 8 款、第 19 點第 6 款、第 20 點第 6 款、第 22 點、第25 點第 3 款、第 26 點第 10 款及第 27 點序文等規定,合併審理之家事事件,請求或聲請有數部分時,原則上應於全部均處理完畢時報結之。旨揭問題,依前開要點第 17 點第 9 款規定,離婚以外之請求,允宜參照貴院以原案號繼續審結方式辦理為妥。

三、另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3 條第 2 項規定,旨揭合併審理事件之辦案期限,以數請求中辦案期限最長者計算之,且得延長8 個月。又前開規則第 17 條第 4 項,係指因全案或部分案件發展而有改行他種家事訴(非)訟程序必要,而報結改分新案之情形(例如,通常程序改為簡易或非訟程序),併予敘明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示專區)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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