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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10350375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及「仲裁人選定書」予本部參考乙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貴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及「仲裁人選定書」予本部參考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1 年 1 月 20 日(111) 仲會字第 1110085 號函。

二、本件貴會檢送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下稱「聲明書」)、新訂「仲裁人評估利益衝突或揭露事項檢查表」與「仲裁人選定書」(下稱「選定書」)等資料,依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等相關規定,尚無須檢送予本部備查。查依本件「聲明書」「四、本人承諾,如有下列情事,本人將立即辭任:(一)發現或發生附表一第 1 至 5 款應予告知當事人之事實或情況。」及「(二)本人若有不符附表二例示等仲裁人倫理規範之情事,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院作出停止或禁止本人擔任仲裁人職務之決定。」將發生仲裁人立即辭任之效力,恐形成「仲裁人得否續行處理個別仲裁事件,須繫於貴會仲裁院作成何種決定而異」之情形;另觀諸本件「選定書」之格式內容,似因兼具「選定」及「同意」性質,是否符合當事人真意,亦不無疑問,是否有違反當事人自主原則及是否違反仲裁法、「費用規則」第 23 條之規範意旨等疑義,前經本部 106 年 8 月30 日法律字第 10603512010 號書函及 107 年 6 月 6 日法律字第 10703508170 號書函敘明並函復貴會在案,仍請參照。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10350375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發布,要旨:有關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檢送新修正之「仲裁人聲明書」、新訂「仲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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