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2465 號
要旨
為避免影響少年之受教權,少年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候送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至遲不得逾二週
主旨
檢送「法院裁定感化教育少年候送執行逾 14 日季報表」1 份,請貴院自111 年度第 3 季起按季陳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 111 年 5 月 19 日院台司字第 1112630213 號函辦理(隨文檢附)。
二、少年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候送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至遲不得逾二週,以免影響少年之受教權(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7 條第 6 項、本院 111 年 3 月 29 日秘台廳少家一字第1110009561 號函參照),爰請貴院依主旨辦理,以利了解各院實際辦理情形。
三、旨揭表格已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常用表單項下)供自行下載使用。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系統行政函釋)(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