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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24262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如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第 11 條至第 16 條事由,得納入展延案件管考範圍之情形

主旨

法院辦理少年及家事事件,如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下稱本規則)第 11 條至第 16 條事由,並經簽奉院長核准,其簽准時未逾第 3條所定審理期限,而該事由之迄日尚未確定者,允得納入展延案件管考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計算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及家事事件之審理期限,如有本規則第 11 條至第 16 條各款事由者,應以簽呈核准之事由起迄日登錄。倘事(案)件事由之迄日尚未確定者,宜暫以本規則所定審理期限之末日推定為迄日,並俟事由實際消滅時,再由承辦股書面通知統計室調整該迄日;至事(案)件之事由消滅日逾原審理期限者,應扣除事由發生日至原審理期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內,而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事(案)件,納入展延案件管考範圍(例示如附件)。

二、檢送本院 111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110016844 號函 1份供參。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毋庸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毋庸轉行查照)、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統計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刊登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附件

司法院秘書長 函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110016844 號

主旨

法院辦理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民刑事案件,如有第 10 點至第17 點各款事由,經簽奉院長核准,其簽准時未逾第 2 點所定辦案期限,而該事由之迄日尚未確定者,允得納入展延案件管考範圍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計算旨揭民刑事案件辦案期限,如有本要點第 10 點至第 17 點各款事由者,應以簽呈核准之事由起迄日登錄。倘案件事由之迄日尚未確定者,宜暫以本要點所定辦案期限之末日推定為迄日,並俟事由實際消滅時,再由承辦股書面通知統計室調整該迄日(例示如附件)。

二、至於案件之事由消滅日逾原辦案期限者,應扣除事由發生日至原辦案期限日止之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內,而不屬遲延或視為不遲延案件,納入展延案件管考範圍。

三、本院 101 年 2 月 24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10005422 號函、104年 5 月 18 日秘台廳刑一字第 1040013510 號函、108 年 12 月25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1080031751 號函應為補充。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民事廳、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本院統計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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