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10031816 號
要旨
檢送修正後之「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並自111 年 11 月起採用
主旨
檢送修正「法院少年法庭法官督導○○少年觀護所報告表」如附件,請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自 111 年 11 月起採用新表辦理督導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考量近期少年因案借提暫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施用戒具情形等議題多受各界關注,爰增列全所少年收容情形及人數等記載項目,並配合109 年修正公布之監獄行刑法第 23 條,將「鎮靜室」修正為「保護室」;另於「六、其他說明」欄位增加觀察勒戒少年相關提示,以應實務運作。
二、旨揭修正報告表已置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少年矯正機關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法務部(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