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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字第 1110250050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1 年 11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貴會「公布非公務機關及其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之處分參考原則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貴會「公布非公務機關及其負責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情形之處分參考原則草案」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0 年 12 月 23 日發法字第 1102001898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 點: 查本點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惟地方係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體,各局處職掌業務則屬其內部分工,故就直轄市、縣(市)政府而言,似無特定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故本點規定將「直轄市、縣(市)政府」併同簡稱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妥適?是否宜修正為「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建請再酌。又草案第2 點至第 5 點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請一併釐清修正。(二)草案第 2 點: 查草案第 1 點係本草案訂定之目的,而非作成處分之依據,故本條序文規定之「依『前點』為處分」建請修正為「依『個資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 款』為處分」,草案第 3 點至第 5 點規定亦有類此情形,建請分別將「第 1 點」修正為「個資法第 25條第 1 項第 4 款」,俾期明確。 (三)草案第 5 點: 本點是否修正為「……經調查確定非公務機關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致個人資料外洩』者,得單獨為『個資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4款』之處分。」俾符合本原則訂定目的?建請考量。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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