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0870 號
要旨
各矯正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並應依收容人處遇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
主旨
各矯正機關安排收容人生活作息,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二、各機關應依收容人處遇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以兼顧收容人生活適應與機關經管運作實需。
三、前揭作息時程,應注意合理性,避免排定如「禁語」、「靜默」等具爭議性之課表,以免外界誤解禁止收容人出聲或交談。另各機關得推廣閱讀活動,鼓勵收容人培養良好之生活習慣,惟不宜使用前揭用語。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