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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087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要旨

各矯正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並應依收容人處遇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

主旨

各矯正機關安排收容人生活作息,請依說明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按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及羈押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及其他生活起居作息,並以適當方式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二、各機關應依收容人處遇需求、實施各項處遇措施及秩序管理之必要,妥適訂定各項作息時程,以兼顧收容人生活適應與機關經管運作實需。

三、前揭作息時程,應注意合理性,避免排定如「禁語」、「靜默」等具爭議性之課表,以免外界誤解禁止收容人出聲或交談。另各機關得推廣閱讀活動,鼓勵收容人培養良好之生活習慣,惟不宜使用前揭用語。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本署安全督導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10400087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發布,要旨:各矯正機關應安排收容人作業、教化輔導、文康、飲食、醫療、運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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