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00251960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說 明:一、復鈞院 110 年 11 月 5 日院臺防議字第 1100035199 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 條:本條規定:「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企業營運之衝擊,特制定本條例」。查本條例涉及減少對企業營運衝擊之規定,似為草案第 10 條有關租稅優惠規定,惟該條所規範租稅優惠之對象,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似非限於「企業」,則本條與第 10 條規定有無扞格之處?建請釐清定明。
(二)草案第 3 條:本條規定「其他相關法令」所指為何?建請於說明欄補充敘明。
(三)草案第 6 條:本條第 1 項規定:「『後備軍人』接受召集入營,並完成訓練達五次者,得自第五次起,每次完成訓練後『發給』召集獎金。」因本條規範主體為後備軍人,是否係受領召集獎金而非發給召集獎金,建請釐明或將本條主體定明,以資明確。
(四)草案第 8 條:本條規定「前條期間內」建請修正為「前條『所定』期間內」,以符體例。
(五)草案第 10 條:
1.本條第 1 項規定「依前條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惟草案第 9 條則係規定「『工資』照給」,次查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1 項第三類規定「『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則草案第 9 條規定之「工資」與本條第 1 項規定「薪資」定義與範圍是否相同?有無統一用語之必要?均建請釐清定明。
2.本條第 1 項規定「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與說明欄第 1點「加成百分之五十」,是否易生誤解?有無統一用語之必要?建請釐明。
3.本條第 2 項是否修正為「前項『規定,於』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之』。」?建請衡酌。
正本
行政院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