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發法字第 1090003059 號
要旨
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惟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方符合比例原則
主旨
有關貴總處「用人機關調閱公務人員履歷表之法制意見調查表」,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總處 109 年 2 月 10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63461 號書函。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 款規定,公務機關基於特定目的,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得蒐集、處理特種個人資料及一般個人資料;同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公務機關對於保有之個人資料,得依法律明文規定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三、按公務人員陞遷法(下稱陞遷法)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7 條等規定,各機關於職務出缺辦理公務人員陞任及遷調時,應公開甄選,並依職務所需知能,就考試、學歷、職務歷練、訓練、進修、年資、考績(成)、獎懲及發展潛能等項目訂定標準評定分數。查本案徵才機關基於執行前開陞遷法之規定,於貴總處事求人機關徵才系統公告要求應徵者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符合前開個資法第 6 條第 1項但書第 2 款及第 15 條第 1 款「執行法定職務」之規定。而貴總處基於上開陞遷法提供公務人員履歷資料予徵才機關,亦符合個資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及第 16 條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
四、至於貴總處所詢「徵才機關要求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完整履歷(含刑事裁判)供徵才機關調閱」一節,無礙徵才機關執行上開法定職務,及貴總處依法律明文規定提供履歷資料。又貴總處提供調閱履歷資料之範圍多寡,應依徵才機關職缺所需知能而定,俾符合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