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 9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依據該法之授權所訂定之「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爰予廢止;此一辦法廢止後,關於民法第1086 條第 2 項子女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由法官依相關規定辦理
主旨
「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10 日以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0990003943 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說明
一、旨揭辦法為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159 條參照),其內容因 99 年 1 月 1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551 號令修正公布之非訟事件法已有相關規定,爰予廢止。二、上開辦法廢止後,有關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原第 5 條參照),由法官依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各廳、處、室、秘三科、司法周刊社、本院資訊管理處(請置於本院網站行政函示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