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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48294 號
要旨
關於政治獻金法增訂返還制度後,如符合該法之捐贈,不排除適用民法相關規定之撤銷等疑義
主旨
有關政治獻金法增訂返還制度後,如係符合該法之捐贈,得否依民法相關規定撤銷等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部 98 年 11 月 11 日台內民字第 0980203636 號函。
二、查 97 年 8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政治獻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條規定:「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原規定為:「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修正理由為:「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順序仍需個案判斷,並不因為本條後段之規定而取得相對於其他所有法律之特別法地位,反因此衍生困擾,爰依現行法制作業通例,刪除後段規定。」尋其旨趣,尚不排除民法之適用。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