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8005591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關於裁罰權時效起算,係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規定,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屬行為之繼續者,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時效;若屬狀態之繼續者,則於行為完成時即起算,狀態持續並不影響時效之起算,至於,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部分,如尚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惟如行為人經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則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所命限期改善之義務,裁處權時效應自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逾期不履行改善時起算之

主旨

關於 貴會函詢二種違反金融法規之行為類型,其裁罰權時效起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五。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會 98 年 12 月 28 日金管法字第 0980072004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行政罰」須具備「裁罰性」及「不利處分」之要件,單純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義務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非本法所稱之行政罰(本部 97 年10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70024990 號函參照)。來函所述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 38 條規定之糾正與命限期改善之處分似不具裁罰性,非行政罰,應無本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至同條所定「解除職務」處分究否為裁罰性不利處分,不無斟酌餘地,如非屬行政罰,自無本法適用。後述說明三僅就其性質上屬行政罰情形下,對其裁處權時效為說明,合先敘明。

三、依本法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若屬行為之繼續者,自行為終了時起算時效;若屬狀態之繼續者,則於行為完成時即起算,狀態持續並不影響時效之起算。而所謂行為之繼續係指以持續之行為時間一次實現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其特徵係行為之時間持續且在持續之時間內並未有重大改變;所謂狀態之繼續係指行為已完成構成要件後,僅事實上效果持續而言(參照林錫堯著,行政罰法,初版,第 56 至 57 頁)。是因實施辦法第 38 條第 1 款僅為概括規定,所禁止之行為類型不一,故於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應視具體個案情況究屬繼續性行為或僅為狀態持續之行為分別定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同理,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及信用原則。」若法律上對違反該條項行為設有裁罰性不利處分規定時,亦應視個案具體行為究係繼續性行為或僅為狀態持續之行為,始得定其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本部 98 年 4 月 7 日法律字第 0980008279 號函、98年 4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80014325 號函參照)。 貴會來函說明三,認為「裁處權時效應自損害結果發生(如造成逾放或轉銷呆帳)時起算,方得符合金融管理需要」之見解,似未盡週延,仍請 貴會參考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實依法審認之。

四、至來函說明四所述金融機構違反金融法規,經 貴會命其限期改善部分,如依前述說明尚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惟如行為人經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則係違反主管機關依所命限期改善之義務,裁處權時效應自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逾期不履行改善時(即期限屆滿)起算(本部 98 年 6 月 9 日法律字第 0980012616 號書函;行政院98 年 11 月 26 日院臺訴字第 0980097948 號決定書;行政院 98年 11 月 2 日院臺訴字第 0980095938 號決定書參照)。來函概認此種行為係「繼續行為」,且裁處權時效皆應自違規行為終止時起算之見解難認妥適。

五、另依信用合作社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信用合作社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查依前開授權規定訂定之實施辦法第 38 條定有「命令信用合作社解除其總稽核職務」之處分,有無逾越授權範圍致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疑義,似不無斟酌餘地。併予敘明。

正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同屬第 1 類及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8005591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9 日發布,要旨:關於裁罰權時效起算,係按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規定,對於違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