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04937 號
要旨
說明法院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時,將裁判書通知各主管機關之方式
主旨
法院辦理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時,請確依說明二方式將裁判書通知各主管機關,以維兒少權益,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頃據地方政府反應,部分法院未上傳兒童及少年收養相關事件裁定,致地方政府因無法連結法院裁判書,而未能完善個案資料(附件 1,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12 年 2 月 1 日「兒童及少年收出養業務檢討及聯繫會議」報告事項案由三之決定參照)。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 21 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訊管理及使用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第 8 目與第 4條規定,法院得以家事審判系統之「通報衛福部社家署」(原名稱為「通報內政部兒童局」)功能,傳送被收養人為兒童及少年之收養相關事件裁判書等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俾利個案資料之完善;又依兒少福權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事件准駁之裁判正本,仍應寄送該管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爰請再轉知所屬注意(附件 2,本院 102 年 4 月 1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20009924 號、104年 5 月 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40012215 號、105 年 5 月25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50013866 號及 107 年 7 月 13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70017291 號秘書長函參照)。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2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