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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1102514090 號

會議日期 111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1 年 6 月 27 日勞動法制字第 111006731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按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其構成要件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使受規範者可能預見其行為之法律效果,以確保法律預先告知之功能,並使執法之準據明確,以保障規範目的之實現(司法院釋字第 636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查草案第 15條至第 17 條均僅概括規定「違反第○條(第○項)(第○款)規定」之處罰,未具體明定違反各該條文之行為態樣,處罰之構成要件尚不明確,建請釐清定明,俾符處罰明確性原則。

(二)草案第 18 條:

1.本草案名稱為「新北市外送平台業者管理自治條例」,另依草案第 1 條規定,本草案之立法目的係為強化「外送平台業者」之管理,又草案第 4 條至第 7 條、第 9 條至第 11 條、第 13 條及第 14 條係規定外送平台業者之行政法上義務,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則係規定外送平台業者違反相關義務之處罰,則本條規定之「第三人」所指為何?其如非外送平台業者,而須於本草案予以規範時,建請修正本草案第 1 條立法目的,並另明定「第三人」之定義、行政法上之義務及相關處罰規定,俾使文義明確。

2.按「準用」係指就某事項所定之規定,於性質不相牴觸之範圍內,適用於其他事項之謂。換言之,準用非完全適用所援引之法規,僅在性質容許之範圍內類推適用。基於處罰法定原則係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之一(行政罰法第 4 條立法理由參照),且處罰規定應予明確(行政程序法第 5 條參照),故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罰則規定不宜以「準用」之立法方式為規範。本條規定得準用草案第 15 條至第 17 條之罰則規定,不符處罰明確性原則,爰建請修正。

正本

勞動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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