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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人三字第 1122101782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停止適用司法院秘書長 93 年 4 月 9 日秘台人三字第 0930009803 號函

主旨

本院秘書長 93 年 4 月 9 日秘台人三字第 093000980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各單位出國考察請依 98 年 6 月 30 日及 102 年 3 月 19 日訂定之「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執行出國考察計畫應行注意事項」、「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辦理;法官出國進修請依法官法第 84 條及法官進修考察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有關出國考察地點、考察項目、考察計畫及報告內容等,業於前開相關法規中明定,旨揭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院各廳、處、參事室、法官評鑑委員會(15)

副本

本院人事處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93 年 4 月 9 日秘台人三字第 0930009803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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