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120020145 號
要旨
自即日起停止辦理監護宣告資料傳送予監察院作業,以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選舉權人資格之修正
主旨
為因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選舉權人資格之修正,自即日起停止辦理監護宣告資料傳送予監察院作業,請查照。
說明
一、依監察院 112 年 7 月 26 日院台申肆字第 1121832038 號函辦理。
二、配合 112 年 6 月 9 日修正施行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自即日起,辦理是類事件通報戶政司作業時,停止辦理旨揭作業(本院 106 年 2 月 21 日秘台廳少家二字第 1060004934號函檢附「3.1.R 通報內政部戶政司」系統使用手冊第 1 頁、第 5頁、第 8 頁至第 10 頁及第 14 頁有關通報監察院作業)。
三、檢送上開函文及前開系統使用手冊各 1 份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21)(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5)、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司法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函示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監察院 函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26 日院台申肆字第 1121832038 號
主旨
為因應法律修正,有關貴院傳送至本院「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監護宣告資料,請自即日起停止傳送,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總統 112 年 6 月 9 日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31 號令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規定及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41 號令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規定辦理。
二、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4 條修正前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 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11 條修正前規定:「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 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上開 2 條文業均刪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無選舉權之規定。是以,本院旨揭平臺已無介接「受監護宣告」相關資料之需。
三、又貴院自 98 年起協力辦理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受監護宣告」相關資料之上傳、更新及維護,有效減輕政黨及擬參選人收受後查證義務之負擔,並簡化本院查核人力及增進查核效能,謹致謝忱。
正本
司法院
副本
內政部、本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