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因行政院廢止技能訓練所相關組織法規,爰停止適用有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委託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泰源分監、東成技能訓練所辦理東成分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岩灣分監、臺東戒治所辦理武陵分監及武陵外役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
主旨
本署 109 年 12 月 3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22550 號公告,自 112年 9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依 據:一、監獄行刑法第 119 條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署 109 年 12 月 3 日公告本署臺東監獄委託本署泰源技能訓練所辦理泰源分監、東成技能訓練所辦理東成分監、岩灣技能訓練所辦理岩灣分監、臺東戒治所辦理武陵分監及武陵外役分監之受刑人假釋案件審查事項,因行政院廢止技能訓練所相關組織法規,爰旨揭公告自 112 年 9 月15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22550 號公告,自 112 年 9 月 15 日起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