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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20201388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定應執行刑、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案件,法官如認有訊問被告、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必要,得使用遠距設備訊問

主旨

核定法院辦理定應執行刑、毒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案件,法官如認有訊問被告、受刑人或受處分人必要,得使用遠距設備訊問之,請查照。

說明

為擴大法院刑事遠距訊問之適用範圍,調和訴訟當事人權益與審判效能,依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第 3 點第 6 款核定旨揭案件得使用遠距訊問。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本院少年及家事廳、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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