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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矯署教字第 11203025720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12 年 08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

要旨

修正「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自 112.08.18實施

主旨

檢送新修正之「受刑人違反紀律之累進處遇分數統一裁量基準」1 份,自112 年 8 月 18 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為因應 112 年 8 月 16 日修正公布之外役監條例刪除第 19 條之規定,爰修正旨揭基準表之受懲罰種類如附件。 二、本署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署教字第 10903010550 號函,自 112 年 8 月 18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敦品中學、勵志中學除外)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本署教化輔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15 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3010550 號函,自 112 年 8 月 18 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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