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5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字第 11201068920 號

會議日期 112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有關對於第四級受刑人申請購買及持有收音機一事,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

主旨

有關各機關對於第四級受刑人申請購買及持有收音機一事,自即日起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現行第四級受刑人得依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規定持有個人電視機,卻受限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48 條不得持有個人收音機,顯已不合時宜,不符現代獄政管理實際需求。

二、為保障矯正機關受刑人基本人權,並顧及受刑人之娛樂需求及知的權利,請各機關於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完成修法程序前,優先援用監獄行刑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並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 2 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規定意旨,使受刑人經監獄許可後,即得持有個人之收音機、電視機或視聽器材。

正本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法務部矯正署各組室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矯字第 112010689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