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0101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2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案件適法性疑義一案之說明

主旨

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案件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12 年 12 月 4 日航警刑字第 1120044922 號函。

二、針對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即 112 年 3 月 22 日前)所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案件,究應適用違反藥事法移送或以菸害防制法函請主管機關裁罰問題,來函說明三所引述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111 年度上訴字第 22 號判決之見解認為,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行為人被訴輸入標示有尼古丁成分電子煙油之類菸品行為,屬菸害防制事項,已非藥事法第 82條第 1 項之刑事罰處罰範圍一節,尚有疑義,查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產品,屬藥事法列管之禁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者,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縱使菸害防制法於 112 年 3 月22 日修正施行,將電子菸等類菸品納入管制範圍,並就輸入、製造等行為設有處罰規定,惟藥事法有關刑事責任之相關規定(第 22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82 條及第 83 條)並未修正,是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前所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案件,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仍適用違反藥事法移送;而於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所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案件,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優先原則,仍應適用違反藥事法移送。況就該個案事實,行為人於 112 年 3 月 22 日前輸入電子煙油時,菸害防制法尚未有處罰之規定,自難以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論處。惟如有具體個案爭議,仍應以法院判決為準。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副本

衛生福利部、本部檢察司、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130350101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7 日發布,要旨:法務部就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