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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30400281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2 月 29 日

要旨

為使司法安置少年瞭解其面對不當對待得提出申訴等權益,法院辦理之事項

主旨

為使司法安置少年瞭解其面對不當對待得提出申訴等權益,請各院依說明妥處,請查照。

說明

近年來司法安置少年受到機構不當對待之事件頻傳,為保障少年於安置輔導期間受到應有之保護照顧及教養,各院執行安置輔導處分時,請注意依下列事項妥處:

一、執行安置輔導時,應明確使少年理解安置輔導之目的、如何運用相關申訴機制。

二、應與安置機構依據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 51條第 1 項建立申訴管道,並確認申訴管道是否暢通。

三、少年保護官應依據前揭辦法第 46 條第 3 項規定定期探視安置之少年,及確認少年有無受不當對待,並於知悉後立即依法通報與採取保護少年之必要措施。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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