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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30400543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要旨

檢送修正之「使用器械報告表」,依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及羈押法第 20條規定,修正報告表格式,俾利機關人員填寫陳報

主旨

檢送修正之「使用器械報告表」1 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為使器械使用報告表陳報內容更臻精確,依監獄行刑法第 25 條及羈押法第 20 條規定,修正報告表格式,俾利機關人員填寫陳報。爰本署 109年 7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4710 號函及其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法務部矯正署民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署安字第1090400471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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