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廳少家一字第 1130400506 號
要旨
法院陳報兒少藥物濫用防護網絡轉介情形,變更為半年陳報
主旨
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陳報兒少藥物濫用防護網絡轉介情形事宜,請變更為半年陳報,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廳於 112 年 10 月 16 日以廳少家一字第 1120038554 號函續辦。
二、旨揭轉介之辦理情形,原採季報方式,茲配合主管機關作業期程,請改於每年 1、7 月 10 日前,填載檢附之「兒少藥物濫用防護網絡轉介情形表」,免備文傳寄本件承辦人([email protected])。
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於法學檢索系統行政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