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05450 號
要旨
為配合相關實務運作現況之變更及法規修正,爰修正「○○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相關文件檢視表」
主旨
檢送本部修正之「○○仲裁協會仲裁人名單報請備查相關文件檢視表」乙份,請查照。
說明
按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24 條規定:「各仲裁機構應將其登記之仲裁人名單,自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為使各仲裁機構報請本部備查事項,有可資檢核之依據,本部前於104 年 11 月 25 日以法律字第 10403514730 號書函送旨揭檢視表在案。茲為配合相關實務運作現況之變更及法規修正,爰修正該檢視表,請貴會爾後辦理是類事項時,依旨揭修正之檢視表辦理。
正本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中華工程仲裁協會、中華不動產仲裁協會、中華民國勞資爭議仲裁協會、臺灣仲裁協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含附件)、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