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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113900394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法院提存所得利用司法院「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子系統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料

主旨

有關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業務有查詢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必要者,得利用本院「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子系統,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台北律師公會 113 年 4 月 25 日北律文字第 1130817 號函辦理。

二、來函意旨略以:該會接獲會員申訴有受入境我國之外國當事人委任辦理領取提存物事宜,並提出委任人護照正本證明係在國內進行委任者,提存所竟以不識入境章戳為由,拒絕律師代辦;或當事人以電子通關方式入境,提存所以其無法提出入境章戳為由拒絕辦理提存事宜等情。

三、本院前於電子閘門系統完成「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子系統建置(本院秘書長 111 年 11 月 15 日秘台資二字第 1110033609 號函參照),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業務,有查詢入出境資料必要者,得利用旨揭系統查詢。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除外)、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台北律師公會、本院資訊處(請張貼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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