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130350688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全國性財團法人如欲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應依財團法人法及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之規定辦理

主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施行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後如屬地方性財團法人,是否應移轉地方主管機關管轄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13 年 5 月 28 日勞動關 3 字第 1130142453 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下稱本法)將財團法人區分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及「全國性財團法人」,除依其「主要業務」或「主要受益範圍」是否僅及於單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判斷外,並應依其「許可設立之機關」為準(本法第 2 條第 7 項、第 8 項規定及本部 111年 7 月 13 日法律字第 11103509410 號書函參照)。依來函所述,本件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係於本法施行前由臺灣省政府勞工處許可設立,於精省後該基金會之監管業務移交貴部承接,是依上開說明,該基金會應屬「全國性財團法人」,並由貴部擔任主管機關,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全國性財團法人有正當理由,經申請許可者,得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又依本法第 4 條第4 項授權訂定之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下稱改隸辦法)第 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改隸,指財團法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變更主管機關。」且改隸辦法對於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應檢具文件及何時發生改隸效力等,均有明文規定(改隸辦法第 3 條、第 4 條及第 7條規定參照)。準此,全國性財團法人如欲變更為地方性財團法人,應依本法及改隸辦法之規定辦理。

四、至於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則係在規範行政程序進行中,原管轄機關喪失管轄權之案件如何處理之問題,尚與本件所詢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已否及如何變更無涉,併予敘明。

正本

勞動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13035068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