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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1130400490 號

會議日期 11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檢送司法院 113 年度「支援法院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主旨

檢送本院 113 年度「支援法院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申請及結報說明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編列之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或有不足之情形,本院本年度編列支援法院執行安置及心理衡鑑、諮商或治療等費用,合計新臺幣 222 萬元,俾供支援運用。

二、本年度核撥支援款之原則為各法院 113 年度自行編列之「辦理少年事件業務」全部預算,不足以支應下列費用始得申請:

(一)安置費用部分,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4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將少年裁定交付適當機構安置輔導時,該年度所需之執行費用。1.申請案件所安置之機構,應符合「法院遴選安置輔導機構要點」第 2 點、第 3 點及第 4 點規定。該機構於簽約後,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以下,於結果公布後,法院仍交付安置(含繼續安置)者,其不足之安置費用,不予支援。

2.112 年度以前經本院核准支援之案件,目前仍繼續執行安置輔導處分者,其所需費用不得向本院申請支援,應由各法院年度預算支應。但個案係因裁定延長安置輔導處分致法院 113 年度預算不足以支應者,不在此限。

(二)處分或治療費用:法院於少年事件調查、審理或保護處分執行期間,為評估少年身心狀況,或提供心理諮商、心理治療,委由專業機關(構)或團體從事心理衡鑑、心理諮商、心理治療等費用。

三、本年度支援款僅支付於 113 年度核准(至 12 月 31 日止)之案件,至該案件 114 年度所需費用,仍由各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四、其他申請、撥付及結報程序詳如附件及附表,並可於本院內網(主題區/少年/安置輔導/「支援所屬機關少年安置、處分或治療等經費」相關表件項下)查詢運用。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臺灣高雄、橋頭地方法院除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

副本

本院會計處、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資料檢索令函專區)(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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